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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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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 分类:关于协会
  • 发布时间:2020-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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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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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市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Building Door Window&Curtain wall Trade Association(缩写NDW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地区从事建筑门窗幕墙及相关产品生产、安装、经营、科研、设计、检测、管理等业务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同行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诉求,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内的协调、监督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南京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和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5号三楼,邮编:21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南京地区建筑门窗幕墙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反映企业在改革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推动企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建设事业的发展,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和有关立法方面的建议。
    (三)将认真贯彻政府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先导,组织本行业、企业为建设事业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修订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攻关工作,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向社会推荐行业内的名、优、新产品,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并加以推广应用。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本行业的展览(销)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推动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开发智力,培养人才。开展职业教育,举办各类技术与管理培训班,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和网站。
    (九)与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十)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价格自律等,并督促执行。
    (十一)协调各种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会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或者消费者之间以及会员与有关部门之间,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可帮助进行协调,协商处理;对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促进合作;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三)开展本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个人会员不超过10%。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本行业依法登记的各类法人单位;
    (四)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会费收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特殊情况下决定不超过1/5理事成员的退出及等额补充;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召开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实行常务副会长轮值制,即由常务副会长轮流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出人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五名常务副会长,每一位常务副会长轮值一年,当值期间,行驶会长职权,负责协会所有工作及事务处理,完成当年的工作任务,当值期末,须总结当值期间工作完成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熟悉业务的会计人员,并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行,并积极向职业化过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校准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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